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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新疆小升初择校参考必备资料,乌鲁木齐市实验学校(中学部)招生信息

      录取分数线:计划内519 计划外501.5招生班级 8个班

      招生人数初中国办汉10个班 500人

      乌鲁木齐市2013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初中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现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2013年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办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负责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初中招生工作,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教育局审核认定的,辖区内各国办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的生源情况,制定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 小学学生毕业不得举行全市或全区(县)统一命题的考试。

      第六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初中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七条 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 国办初中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 “三号统一”的要求进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统一,坚持初中招生与学籍注册同步进行。没有取得录取编号的学生,不能注册初中学籍,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中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初中毕业证。

      第九条 严禁初中学校擅自违规招收学生,严肃学籍管理相关要求。今后教育经费、人员核编将严格按照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人数给予拨付、核准。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二、国办初中学校学区的划分原则

      第十条 学区是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依据。国办初中基本学区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办初中学校2013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初中学校2013年的实际录取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以2013年的实际录取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三、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国办初中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本行政区划内的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个别位于区(县)之间交叉地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初中招生工作以小学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初中招生学校的学区进行分配录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四)本市常住户户籍在2013年6月1日前迁入,按学区分配。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教育局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在辖区内指定学校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四、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及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录取方案。

      第十六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学生家长准确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学生及家长的户口、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户籍和学生家庭房产证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门牌号码(请注明新旧号码,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的户口本属新号)。基本信息录入打印后,由家长进行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配。

      第十八条 因家长提供的信息错误、校对失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就读的,责任由家长自负。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2013年实际招生的具体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另行予以分配。

      第十九条 全日制国办学校应在五日内通知被录取的初中新生。被录取的初中学校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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