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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幼儿园入园政策

2020-05-28 出自:一只鱼    浏览:2229

(二)准备材料。

提交报名申请后,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按本通知和幼儿园招生简章的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

(三)材料核验。

幼儿园应合理安排材料核验的时间,尽量分散核验。核验报名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报名材料需经至少两人同时核验并签字确认。

(四)录取规则。

报名材料核验合格的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时,幼儿园应全部录取;报名材料核验合格的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幼儿园可参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相关政策,采用积分排序录取的方式,也可采用分类排序、分类抽签、摇号录取等方式,不得采用先到先得等其他录取方式。

相关材料核验后,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应直接录取。

(五)公布结果。

招生结束前,幼儿园应在本园公示栏公布录取结果,其中公办幼儿园的公布时间不晚于7月10日,民办幼儿园不晚于7月20日。幼儿园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是否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家长有疑问的,幼儿园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六)健康检查。

新生入园前,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带儿童到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七)登记入园。

新生入园时,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幼儿园应在9月10日前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招生要求】

深圳市教育局要求,集中招生开始前一周,幼儿园应通过本园门户网站、公示栏和社区宣传栏等途径公布本园招生简章,通过咨询电话或安排专职招生咨询人员,向儿童家长提供咨询服务。

该局要求,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监督和问责机制,及时严肃查处幼儿园招生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区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日常管理积分制、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奖励资助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占位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幼儿园提前录取、不按本通知录取规则录取或招收亲子班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幼儿园招生期间违规收取费用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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