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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厦门海沧区幼升小政策-厦门幼升小

2019-05-28 出自:一只鱼    浏览:1601


(三)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参照《海沧区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厦海教〔2019〕66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建议家长将其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国学”、“女德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将招生入学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造假,一经查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未经海沧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海沧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加强对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六)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按其要求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本区户籍、并具有基本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海沧区晨昕学校2019年招生方案另行公布)。

(七)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全区排名,遵循志愿进行录取。

(八)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校要做好招生对象的现场审核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到注册等工作,并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公布招生咨询电话,统一受理。各校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和招生公告报海沧区教育/局备案,并在报名前一周张贴并对外公布。

(九)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本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海沧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

(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学校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不得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共同维护教育公平。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科室将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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