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各园要严格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园实际,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招生工作。
(二)各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三)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指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做好疏导工作。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区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定级评估情况,合理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民办幼儿园按要求招生。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严格按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控制班生额,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不审查先收费,也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五)各园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集体研究制度。优化招生服务工作,简化招生报名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要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引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择已批办的民办幼儿园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要积极主动解决招生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在相互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各园要积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出现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回应,及时澄清不实信息,要及时化解,减少社会负面影响。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信息。
(六)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纪工委规定的十条招生纪律要求,即严格按照招生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程序组织招生工作,严格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提前招生,严禁招收不及龄学生,严禁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严禁因态度问题引发矛盾纠纷,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
八、本《招生工作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九、本《招生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