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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瓯海区义务教育政策-温州幼升小

2020-05-21 出自:一只鱼    浏览:1288

温州市瞿溪小学教育集团崇文校区

2020温州瓯海区义务教育政策, 温州幼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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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瓯海区义务教育政策】

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3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持有经区教育局核准同意缓入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20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 瓯海区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办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的子女。

3. 瓯海区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 父母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居住在本区内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登记居住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已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上述3个条件的计算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二)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的。其中,居住在瓯海区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已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未办理居住证的,其父母一方须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2. 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4. 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适龄儿童。

5. 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照顾规定

 

(一) 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二) 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统筹照顾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1.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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