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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渝中区幼升小政策-重庆幼升小

2019-05-16 出自:一只鱼    浏览:1782

2019重庆渝中区幼升小政策, 重庆幼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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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渝中区幼升小政策】

招生对象和条件
根据市教委要求,各小学于6月20日启动小学招生工作,7月20日前完成《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招生对象为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具体招生对象如下:
(一)具有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各小学实行就近划片招生,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即学龄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符合“三对口”的户籍生按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居住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注册。
招生学校在学位紧张的情况下按如下政策实施: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须达到51%以上,房屋产权不足51%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购买二手房入户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须满1年及以上(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对应户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未满1年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对口入学且未满6年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城市建设征收、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市内户籍人员子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无论是我区户籍的被征收居民还是安置在我区的其他主城区的被征收居民,以及在我区配住廉租房、公租房,其子女需在我区小学就读的,由其居住地招生学区学校核实相关房屋征收、廉租房、公租房等材料后予以接收。

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予以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原则上由渝中区培智学校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有关学校要在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努力做好送教上门服务。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能适应班级生活的轻度智力、视力、听力等残障适龄儿童,招生学区学校以随班就读方式接收。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2.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3.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三)非户籍常住人口(含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务工、且居住(含租住)在我区,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其适龄子女主要由现居住地街道辖区指定学校入学。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子女就读小学,可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接收,也可经区教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程序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市教委“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工作原则,根据市教委2019年招生工作要求,区教委认真研究制定了各校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区教委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超计划、减计划招生。招生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应当招收招生学区内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渝中户籍学生。各小学不得跨学区招收户籍适龄儿童。严格控制学生班额,每班学生规模不超过45人,严禁“大班额”。
(二)完善工作程序。于5月10日起,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今年将启动线上、线下“双通道”方式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信息采集(网址: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6月20日起,未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家长,经审核后,可在学校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校应提供电脑,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民办小学招生。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委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由教委确定今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应报我委备案,于5月10日同步发布招生计划,并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提前做好失信核查工作,6月20日起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要密切关注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到入学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重点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就学情况,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校要加强家校联系,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要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调取的,必须经教委审核同意。各小学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及时将招收的学生在招生报名系统中登记注册,避免其他学校重复招生,已被学校录取并在招生报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三)做好户籍学生转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文件规定。凡户籍学生转学,由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招生学区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由接收学校登记学生信息,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接收。学校无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及时将学生信息统一报教委小学教育科,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拒收。
(四)严格控制报裁学生。各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条件的渝中户籍适龄儿童数量。居住在外区的渝中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坚持要求子女在渝中区就读的,由适龄儿童户籍地招生辖区学校接收。在资格审查中还有其他异议的,有关学校应如实填写《渝中区2019年小学新生入学报裁表》上报区教委裁定。要注明学生不满足正常入学的原因,以及学校进行的相关调查和协调情况,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各校应服从区教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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