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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福州台江区幼儿园入园政策-福州幼儿园入园

2018-06-14 出自:一只鱼    浏览:3217

2018福州台江区幼儿园入园政策, 福州幼儿园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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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福州台江区幼儿园入园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坚持公民办并举、多渠道接纳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接纳适龄幼儿园,确保入园率稳步提升;同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与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3.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区适龄人口数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额数,并稳步推进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4.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根据我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招收服务片区的适龄幼儿入园,禁止随意招生。儿童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

  5.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当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园年龄

  年满三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方式

  1.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我区所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继续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将30%的学额,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招生,剩余的学额由幼儿园自主招生。

  2.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相关简章、招生计划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收费。

四、工作要求

  1.招生计划

  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报教育局备案(见附件)。

  2.报名条件

  根据台江区学前教育资源实际情况,划定全区作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以各公、民办园具体的招生公告内容为准。参与公办性质幼儿园随机派位招生的适龄幼儿应持有台江区户籍,符合派位招生报名条件的家长只能选择本区一所公办幼儿园报名,每个符合派位条件的适龄幼儿只享受一次派位机会;双胞胎或多胞胎共用同享一次派位机会,若派位成功,将同园入读,相应名额在幼儿园原招生计划基础上增加。

  3.招生程序

  (1)各级各类幼儿园主动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工作信息,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

  (2)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办法,明确工作步骤,遵照时间安排,逐项认真完成,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规范、有序。

  (3)家长报名:2018年6月30日至7月2日,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负责接收、审核报名材料。

  (4)电脑摇号:将台江户籍符合派位条件的名单录入福州市幼儿园招生派位系统;区系统管理员于7月4日前负责做好网络审核,确认无误后核准报送名单; 7月6日在台江区教育局进行电脑派位。

  (5)自主招生:各幼儿园自主招生工作应统筹考虑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幼儿的户籍地、居住地、政策照顾等因素,原则上优先考虑省市区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和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的幼儿名单。

  (6)根据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幼儿入园前,应当根据幼儿园提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或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园。

  4.招生管理

  区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审核公、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幼儿园做好招生简章制定等相关工作。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等需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施。

  5.主动公开

  (1)区教育局将于6月6日在台江区政府网站教育信息相关栏目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工作以下信息,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

  ①台江区2018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②本区公办性质幼儿园和经审核准予招生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等级、计划招生数、收费标准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应粘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在幼儿园网站上发布。

  6.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五、其他事项

  1.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原则上在7月10日前完成,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原则上8月10日前完成。

  2.幼儿园收费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借招生收取赞助费、兴趣小组费,严禁提前收费、一次性收费等行为。

  3.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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