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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同安区幼儿园入园政策-厦门幼儿园入园

2017-07-20 出自:一只鱼    浏览:3110

 

 

2017厦门同安区幼儿园入园政策 ,厦门幼儿园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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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同安区幼儿园入园政策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原则,组织招收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集体办幼儿园及学前班要根据办园(班)基本条件,尽量满足适龄儿童入园要求,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全区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7月30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通告

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其他各类幼儿园应于7月24日前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说明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招生通告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报名手续

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不来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报名时应提供一簿(户口簿)、两卡(免疫卡、健康卡)和一表(体检表)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录取

1.公办幼儿园对所确认的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应给予录取。

2.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1)本市(区)户籍适龄幼儿;(2)父(母)近一年在厦(同安)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五、招生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

1.片区招生对象的适龄儿童应与父或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在我区购房且实际入住,虽户口未迁入,可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产地片区幼儿园申请入学,经申请就读幼儿园入户调查,若情况属实,幼儿园在确保招收户籍内适龄儿童后,仍有空余学位接纳的,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给予录取。

3.片区内招生对象(3周岁)户口落户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适龄儿童属“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户口应迁回(入)实际居住地,在实际居住地幼儿园入园。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

4.继续贯彻执行市(区)委、市(区)政府有关政策,市重点引进人才子女、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境外中层以上,境内高层)子女、市高技能人才子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子女、“银城113”人才子女、区拔尖人才子女、区农村实用人才子女、驻军子女、台胞子女经申请享有照顾入园待遇。要求照顾入园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应按规定于7月20日前向区教育局送交《同安区幼儿园2017年秋季照顾入园申请表》(附件3),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照顾条件的,照顾入读除实验幼儿园(后炉园区)、兴国幼儿园(城西园区)以外的任一公办幼儿园。若个人选择的幼儿园过于集中,应服从教育局调剂,入读其他幼儿园,有关幼儿园和适龄儿童应服从安排和调剂。

5.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各公办幼儿园要合理控制班生额,实验幼儿园、兴国幼儿园、洗墨池幼儿园原则上不招收跨片区报名生,其他公办幼儿园必须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方可接收其他跨片报名生。招生的层级顺序一般为:片内生(片区内“两一致”适龄儿童、购房实际入住者子女、符合政策照顾子女)、跨片区生(本市户籍监护人因经商<含创业>且生活基础改变半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其他适龄儿童。

各幼儿园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区生,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适龄儿童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同安区幼儿园2017年秋季跨片区就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应的生活基础佐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核查),于7月30日递交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信息确认。在保证接收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接收幼儿园经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

6.录取。各园招收的新生要逐一核对,片内生、跨片区学生需造册(随附申请材料)于8月10日前送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跨片就读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幼儿园就读。

(二)民办幼儿园

1.报名入读实行分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有效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同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打印证明截止申请入学当年7月31日)

2.各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规模的,将予以通报、处理,并责令立即整改。

3.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六、工作要求

1.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区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制定招生细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正确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区教育局应做好引导协调工作。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3.各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公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支持各幼儿园完成招生工作。各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帮助集体办园改善办园条件,有效提高午托比例,提高保教水平。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要求,各园可在确保片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园的前提下给予接纳。

4.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5.确认实行限价收费幼儿园名单。各区教育局要于6月30日前组织完成民办幼儿园的定级评估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

6.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教育局备案。未批办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不审查先收费。

7.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简化招生报名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招生联系电话,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并引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择已批办的幼儿园入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区的幼儿园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各单位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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