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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州昆山幼儿园招生政策-苏州幼儿园入园

2017-05-24 出自:一只鱼    浏览:2379

 

2017苏州昆山幼儿园招生政策 ,苏州幼儿园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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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州昆山幼儿园招生政策 】

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报名办法
(一)实行服务区制的幼儿园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服务区制的幼儿园区域内的适龄幼儿,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30日~6月8日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系统” 或直接输入网址***://rx.ksedu***进入报名系统 ,按《昆山市幼儿园入园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原则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取得房产证的,且在昆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可填报所在服务区内的幼儿园。
2.现场材料审核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表》,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所填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表》,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所填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招生录取
实行服务区制的幼儿园优先录取本服务区内昆山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在解决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就读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多余的空额学位,综合考虑房产、社保等因素,根据空额学位有序录取服务区内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并于6月19日公示录取名单。

(二)非服务区制民办幼儿园报名办法
1.公布招生简章
非服务区制民办幼儿园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教育局民办教育科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严禁计划外招生,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录取等工作。
2.现场报名确认
报名就读非服务区制民办幼儿园的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于6月24日~26日,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幼儿园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工作。
3.自主招生录取
非服务区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公布的招生简章,规范录取程序, 各幼儿园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后,将录取幼儿信息输入“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系统”。
民办幼儿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园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园第二年15%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一律于6月3日、4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昆山市南街108号)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四)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10日~12日到相关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所属服务区的幼儿园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10日~12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五)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六)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区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直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服务区认定细则
幼儿园服务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 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服务区入园。

招生要求
各幼儿园、学前儿童看护点要充分挖掘潜力,最大限度吸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严格控制班容量,起始年级的班容量控制在35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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