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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州小升初政策-2015苏州小升初

2015-05-07 出自:一只鱼    浏览: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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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现提出2015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围绕《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机械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中小学留住地段生,从制度上遏制择校现象。淡化生源竞争,缩小校际差异,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逐年增长,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各市、区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必须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公办中小学,提供足额的公办学位,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集团化办学,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控制办学规模

  根据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办学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在满足施教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控制班级数量和班额。

  (四)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探索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改革,不断扩大热点学校服务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择校的,学校必须从严控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择校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五)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与艺术特色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六)坚持“两个为主”

  各市、区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同城待遇。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公办学校定点吸纳随迁子女的力度,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至公办小学、初中就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近免试入学地段学校;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严禁外来工子弟学校未经许可违规举办初中。

  从2016年秋季入学开始,苏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将试行积分入学。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初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九)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定点公办学校入学或由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随迁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各市、区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市、区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规定:“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四、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0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有稳定居住地、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一年以上(凭居住证和工作证明为依据)的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适龄儿童。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2.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5年6月13日(周六)至15日(周一)。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卡)、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②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④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⑤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升入初中。

  (5)年满16周岁(199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2.市区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20日~24日(办法另行通知)。

  (2)地段生入学报名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于7月11日(周六)到上述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合法固定住所位于吴江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小学毕业生,于7月11日(周六)到上述区所属初中报名登记。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于7月11日(周六)到户口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③根据学位告知,施教区在姑苏区的小学毕业生,如有选择意愿的,可于7月11日(周六)到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的市直属9所初中报名登记,每人限报一所。

  ④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施教区在姑苏区的小学毕业生,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或到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的市直属9所初中报名登记时,还需同时携带报名表。

  ⑤非本市户籍的市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参加7月11日公办初中报名登记。由所属区教育局根据父母提供的信息,按照“相对就近、集中安排”原则,于8月5日前统筹安排。

  (3)返苏生报名

  ①户籍在姑苏区的返苏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入学咨询接待处(设在苏州市民治路152号)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间为7月5日~7月8日。

  ②户籍在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返苏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部门报名(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③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在报名后,均由教育部门直接安排进入地段公办初中。

  (4)随迁子女报名

  ①非本市户籍的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公、民办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小学在信息采集时收齐相关资料和凭证,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②非本市户籍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在市区升入初中的,由父母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市区直属)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申请、报名。时间为:7月5日~7月8日。

  ③非本市户籍外地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初中所需材料。

  在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小学毕业生,要求在苏升学的,由父母到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报名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材料;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依据。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1寸照片两张等。

  3.其他市、区报名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实行积分入学政策的市(区),入学办法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四)苏州市区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另行颁布,其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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