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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州苍南县小升初招生办法

2015-02-03 出自:Igorea    浏览: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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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201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苍南县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

(六)具有苍南县学籍的新居民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以电子学籍为准,下同)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苍南县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截止报名时已在我县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5年开始,在我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要求至当年6月底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

4.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5.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及以上)。

本县户籍中、重度智障残疾儿童(少年)到县培智学校报名就读,中、重度聋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盲障残疾儿童(少年)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与普通中小学生同等条件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凡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就近照顾到公办学校就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龙港镇第四小学)。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

(二)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1.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

4.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政府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

5.市第三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县第二层次(县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及以上的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县政府以前文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各类优秀教师照顾对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6.根据苍南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优质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苍新居民〔2014〕10号)精神,经评选,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

7.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五、招生计划

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2人以内,七年级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新居民子女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六、招生办法

(一)2014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分期、分批、错时的办法实施招生,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各校具体招生时间见附件2。

1.招生批次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且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三批: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申请入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外,但其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或能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两年(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及以上,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两年及以上的。

第四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分设机构须在施教区范围内,下同)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毕业学校校址在初中施教区范围内,申请就读此初中的本县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转入毕业学校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之前);父母能提供材料证明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

(2)招收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余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3)学校招收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可先按住建部门房产确权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按购房正式发票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父母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购房正式发票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后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或能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满两年(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及以上,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两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直到额满为止。

(4)学校招收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先录取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法人企业及其分设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并同步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适龄儿童(少年);初中学校再录取施教区范围内小学的应届毕业生(灵溪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灵溪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龙港一、二、三中各自先录取户籍在龙港一至五中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应届毕业生;最后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学校各自先录取户籍在本镇的应届毕业生,再录取户籍在本县的应届毕业生);最后,各学校录取能提供材料证明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从事工农商服务业的适龄儿童(少年),直到额满为止(同等条件下,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能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缴纳电费不满两年的,按缴纳电费时间长短排序,予以优先照顾)。

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期学校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得多校申请。若有多校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按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时间,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新生应填写《苍南县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报县教育局中小教科备案。

(三)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龙港镇第四小学)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实施。县第一实验小学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县教育局批复后实施。

七、报名办法

(一)苍南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用于小学报名,下同)、学生基本信息表(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盖校章,用于初中报名,下同)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各初中不得招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于2014年6月30日以后登记、迁入,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施教区学校报名而未被录取的,持以上证件到所在地学区报名,由学区统筹安排到有余额的公办学校入学(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招收对象,由县教育局中、小教科负责统筹到相应中小学,下同)。

(二)驻扎在苍南县范围内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身份证明、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7至8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龙港镇第四小学)。

(三)华侨、华人、台胞子女,持苍南县侨办或县台办证明、现监护人户口簿和房屋所有权证、儿童(少年)本人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监护人户籍所在施教区或房屋所有权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监护人户籍不在本县或在当地无房产的,于7月7至8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龙港镇第四小学)。

(四)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县人才、人事部门证明、父母单位证明文件、相关高级人才证明、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施教区报名,或于7月7至8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由县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学校(龙港镇第四小学)。

(五)政府统一组织并在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的下山移民子女,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证或移民审批的相关材料、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移民安置点施教区学校报名。

(六)享受照顾安排对象子女,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持相应证明材料、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7至8日到县教育局中、小教科报名。县教育局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学。照顾的公办学校不含县第一实验小学、县少年艺术学校、县体育运动学校、龙港艺术实验小学(龙港镇第四小学)。

(七)需在户籍所在施教区外申请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相应的批次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八)具有苍南县小学学籍的新居民子女应届毕业生,凭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报名;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监护人凭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证明、我县发放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满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经商取得的工商执照)、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0日至21日就近到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报名。若学校额满无法安排,则于7月22日至23日到居住地学区登记,由学区统筹安排到尚有余额的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先给予安排就学。苍南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附件3。

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我县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确保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和剩余学额实际,应招收其他非苍南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额满为止。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与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在一起,该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入学依据。

(二)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的,可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写上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以及贷款凭证原件,代替房屋所有权证报名;房屋确实已经交付使用,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房管局收件收据为依据。民间契约、协议、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以及2014年6月30日之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包括购房合同等凭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三)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向学校提交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或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或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电费原始发票,经供电部门核查当年缴纳电费满两年(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及以上,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两年及以上。

(四)因拆迁而变动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拆迁安置协议书为凭证,到原施教区学校或安置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落实的我县适龄儿童(少年),凭县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学生基本信息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六)因特殊原因未被录取的第一、二批适龄儿童(少年)由学区统筹安排到指定公办学校就学(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招收对象,由县教育局中、小教科负责统筹到相应中小学)。

九、相关工作及步骤

(一)各学区要组织各小学对毕业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县教育局将于6月30日锁定全县六年级学生基本信息。

(二)各小学要在小学毕业生学力检测后,为每一位毕业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盖学校公章后发给学生,用于初中入学报名。

(三)每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校要及时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到“苍南县义务教育招生系统”。县教育局将各校录入的学生信息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予以建立或迁移电子学籍。凡未录入或录入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的适龄儿童,一律不予建立或迁移电子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同时,各招生学校要将各批次招生情况及时报学区和县教育局中、小教科备案,并组织好新生注册工作。对于未报到的学生,要了解原因,做好登记,尽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

十、招生纪律

(一)县政府成立苍南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育、财政、发改、监察、公安、住建、人力社保、民政、新居民服务管理、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招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家长及社会十分关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解释。

(三)各学区、学校要细化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同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同时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切实认真做好新生报名、录取和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将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等名单报所在地学区和县教育局中小教科备案。

(四)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间、批次和程序组织招生,招生结果要按批次及时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公示。所有学校新生入学一律实行常态编班;所有学校不得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等名义招生;所有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谈)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除农村山区学校外,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再招收寄宿生和寄午生。

(五)各中小学不得招收擅自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已达到规定班额的学校,不得接收户籍在施教区外的学生入学。要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级、学额。不得将学生学籍挂靠在其他学校或让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否则不予建立学籍。若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擅自超计划、超范围等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或迁移电子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

(六)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严格把好年龄、范围、条件和监督关。坚决制止和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入学挂钩的任何收费;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婚育等证明;公安、住建、民政、人力社保、新居民服务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各类入学依据证明关,严禁提供虚假证明。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等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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